文 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
甲方(培训机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报名地点: 报名电话:
经管理部门核准的训练场地址:
理论培训地点:
实际道路训练路线:
培训预约电话: 驾校总部投诉电话:
乙方(学员):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达成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向甲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由甲方提供并明示,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一条 培训服务内容
1、乙方选择的培训准驾车型为: 、培训车辆为: 型车,乙方委托甲方按选择的准驾车型到公安部门代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申请及考试预约手续。
2、甲方在乙方完成报名、缴费手续和公安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申请后,按照乙方选择的准驾车型为乙方提供驾驶员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服务,并安排乙方参加申领驾驶证的考试。
3、其他服务: 。
第二条 培训服务收费
1、收费项目及标准:
(1)理论培训费(含教材费):¥ 元/小时,合计:¥ 元;
(2)实际操作(包括模拟器操作)培训费:¥ 元/小时,合计:¥ 元;
(3)代收代缴考试费(含驾驶证工本费10元):¥570元;
(4)代办服务费:¥ 150 元;
(5)其他费用: 。
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人民币 千 佰 拾 元整。
2、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为一次性收费,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纳、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总费用,如采取分次、分段等其他收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3、乙方如果两次考试不合格需参加补考,按公安部门的规定缴纳补考费用(科目一280元,科目二、三各560元),由甲方代收代缴。
4、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或在完成各阶段培训项目规定的学时后尚未达到教学目标需要补训,经甲乙双方商定可增加培训时间,其增加学时的费用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或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5、在上述收费中,如因有关部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收费、培训学时或培训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甲方收费也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时,乙方应遵照执行。
6、其他约定: 。$$
第三条 时限安排
1、培训服务期限为:自公安部门受理乙方驾驶证申领申请之日起 日内。
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报名资料并按约定方式交清费用,甲方在乙方提供完整资料并交清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公安部门提出驾驶证申领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自乙方取得准考证或每科目考核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乙方进行下一阶段培训,在乙方每一科目培训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约考(因公安部门原因或规定不受理约考除外)。
4、甲乙双方至少应提前 天向对方预约培训时间,甲方至少应提前 天向乙方通知考试时间,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培训或考试。
5、其他约定: 。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相关许可证明、经营证照,严格按照培训和考试管理规定的教学项目、学时对乙方进行培训,不得降低培训标准。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理论教材、培训教员、培训场所、培训车辆,安排乙方到规定的场所、路段训练。除双方约定外,甲方提供的培训车辆应为符合公安考试部门规定并审验合格的教练车。
3、甲方应根据培训和考试管理要求制定培训实施计划,甲方教练员培训后如实填报《培训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表》,不得弄虚作假,并承担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实操培训时甲方每次不能同时安排超过核载人数使用同一辆教练车进行培训。
4、甲方在培训中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甲方保证依法经营、尊重学员、文明教学、廉政施教;甲方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乙方钱物或要求乙方宴请及提供消费性娱乐活动;甲方及其教练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接受约定之外的培训、服务。
5、甲方在协议外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制定的服务标准,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教学规范等管理规定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6、甲方应当根据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指导价格,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按照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后出具有效凭据。
7、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对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出警告、停训等处理。
8、甲方有义务提醒和建议乙方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
9、甲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为乙方完成代办驾驶证申领申请、约考和培训等服务,并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已将驾驶证申领申请和培训、考试的有关要求、流程、安排、期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告知乙方。
10、其他约定: 。$$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应按法规规定如实选择准驾车型,提供驾驶证申领必须的证明材料,并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如实参加培训和考试。
3、乙方应当爱护甲方设施设备,服从甲方教练员指导,如乙方未经甲方教练员许可,擅自操作教练车或擅自变更训练要求而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当在协议期限内,根据甲方安排或双方商议的培训计划妥善安排个人的培训时间,按预约的时间参加培训与考试,配合甲方按计划完成培训与考试。
5、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式方法不当等教学服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反映或投诉,反映或投诉后经确认属实仍未得到改善的,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教练员。
6、乙方在培训后应如实签署《培训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表》(IC卡计时培训由系统确认),并对培训内容、学时的真实性负责,如甲方教练员在培训中弄虚作假,乙方有权拒绝签名并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7、乙方如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8、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培训服务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
2、本协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解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的按双方协商的意见处理。
3、乙方参加完科目三考试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4、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于培训服务期限内在有足够时间能够完成剩余科目培训考试的前提下提出终止要求,甲方按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甲方在未为乙方办理驾驶证申领申请和相关手续之前,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将乙方所交费用全额退还乙方,超过 5 日的,甲方扣除 ¥100元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乙方。
(2)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驾驶证申领和相关手续之后未开始理论培训之前,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扣除代乙方缴纳的费用和代办服务费,超过 5 日的,再扣除 ¥100元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乙方。
(3)乙方进行理论培训后在科目一考试之前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扣除代乙方缴纳的费用、代办服务费之外,培训费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扣除(学时以《培训教学日志》记载为准),并扣除 ¥100元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乙方。
(4)乙方进行科目一考试之后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扣除代乙方缴纳的费用、代办服务费,培训费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扣除(学时以《培训教学日志》记载为准),并扣除 ¥100元作为违约金,余额退回乙方。
5、乙方如因身体条件等因素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培训、考试的有关规定,无法继续进行培训和考试的,乙方可以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扣除已产生的费用(不扣除违约金),余额退回乙方。
6、甲、乙双方达成终止本协议时如乙方未完成培训、考试,乙方应在达成终止本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驾驶证申领申请的注销手续,甲方核实乙方的驾驶证申领申请注销后立即将应退还余额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注销手续,按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之规定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责任和义务第1至第6项的,属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立即纠正。如果甲方拒不纠正,乙方可以要求终止协议,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全部费用。如因甲方不按照规定施教造成乙方不能通过公安部门考试,甲方应免费为乙方进行对应科目的重新培训并安排补考。
2、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安排时限,造成乙方培训和考试延误的,属甲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0元。如乙方愿继续参加培训,甲方无条件安排乙方继续培训、考试,如乙方不愿意继续参加培训,甲方应根据需要退还乙方相关手续,并支付乙方继续完成培训和考试所需费用。
3、在乙方未在本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因乙方原因(如因违反规定被甲方警告、停训,不按时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提交资料不及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等)导致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无法安排乙方完成培训、考试的,属乙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元。如乙方仍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乙双方商定重新签订协议,如乙方不愿意继续参加培训,甲方应根据需要退还乙方相关手续。
4、甲方代乙方向公安部门提交申请、约考后,因公安部门的原因造成受理或考试时间延误,以及乙方通过公安部门全部考试科目后,因公安部门造成的驾驶证出证时间延误,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停业、歇业、破产或被管理部门处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八条 服务监督
1、甲方设立专人受理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投诉,并在5天内作出回复。
2、乙方如认为甲方存在违规培训行为,可向所在地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进行投诉,投诉电话为96515。
第九条 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 协调无效时,可向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协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发生冲突,甲乙双方应服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无)"填充或斜线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应确认已获知甲方告知的驾驶证申领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培训、考试流程、内容、学时计划、时间安排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对本协议内容已完全了解。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以上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部分条款,或将会因为驾校原因,或者行业调整原因,作出适当修改,本文仅作为参考资料供学员学车报名时藉以参考,学员如遇驾校在报名交钱后未签订培训合同者,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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